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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数字引领 结果应用 协同共治 开创公路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营造优良市场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次作出重要部署。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近期召开的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指出,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路行业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四个强化”为抓手,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不断开创公路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信用中国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好先行。 强化制度保障 系统推进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推进诚信建设既需要道德培育、文化滋养,也需要法治引领、制度保障。 推进公路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把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基础工程,持续深化法治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快转化为兼具权威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的刚性规定,确保公路交通信用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具体来讲,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统筹推进:首先,系统推进信用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公路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以制度的刚性来保障对信用管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其次,系统推进各领域、各环节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准确界定从业企业信用评价范围,推进开展关键岗位人员信用评价,优化信用评价标准;加强信用治超规范化管理,研究推进信用积分制,鼓励地方出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条例;加快出台公路养护市场信用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养护信用监管体系等。第三,系统推进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明确修复条件、修复标准、修复程序等,失信主体可通过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信用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强化数字引领 着力构建智慧信用监管平台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公路行业从业者要深刻认识数字化蕴藏的巨大能量,加快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数字化信用监管平台,推动形成“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一体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要统一信用信息和平台建设技术标准,推动信用数据统计标准化建设,统筹部省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信用监管支撑作用,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公路交通信用监管重点是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建立覆盖公路建设、治超、养护的信用监管平台。 总体来看,公路行业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发力:着力构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2010年开发运行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进行深入开发,结合区块链技术应用,完善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市场督查、专家管理等功能,为充分发挥“互联网+”信用监管提供有力支撑。着力构建覆盖全国的信用治超数字监管网络,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主体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对违法超限超载失信行为信息全国互认,打通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的一体化监管。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养护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地方完善养护信用信息平台,并同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则。 强化结果应用 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因此,加强公路交通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健全完善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在信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鼓励行业协会启用信用评价机制,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让守信者得“甜头”。健全完善约束和惩戒行为机制,进一步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联合奖惩“红黑名单”挂钩,将信用评价嵌入公路建设、通行、养护监管的全过程,在行政管理、招标投标、行业许可、金融保险服务等过程中强化信用名单的应用,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确保过程相当。健全完善评价结果互通互认机制,加强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信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 强化协同共治 加快形成信用治理新格局 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非单一主体所能实现,必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凝聚各方力量,汇聚各方智慧,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新格局。 加快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合作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鼓励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吸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形成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统筹部级系统与各省级系统对接,实现一数一源、全国信息互通互认;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部级系统与国家工商、住建、公安、人社等部门相关管理平台对接,全面归集、整合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等,纵向形成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全链条,横向实现许可、监管、执法有效对接、融合联动。加快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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