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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塔区法院副院长朱志新等人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情况通报


2014 年5月15日 晚,湖南都市频道《都市一时间》对北塔区部分机关干部公车私用以及上班时间看电视剧等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进行了曝光。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对此高度重视,5月16 日上午8时,由市纪委牵头,会同市作风办、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北塔区纪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电视节目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中共邵阳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 、北塔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志新公车私用。2014年5月14日早上7点25分至7点45分之间,北塔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志新驾驶牌照为湘E0FY65的法院民用牌照公务车辆到邵阳市第五中学送其小孩读书。2014年5月15日早上7点30分至7点45之间,朱志新驾驶牌照为湘E0FY65的法院民用牌照公务车辆送其小孩到邵阳市第五中学读书,之后又将北塔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戴鹳频的女儿送到邵阳市宝庆路与乾元巷的交叉路口。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及《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志新 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北塔区法院党组成员职务,并按程序免去其副院长职务。同时,由朱志新承担公车使用费60元。 2 、北塔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邓爱国公车私用。2014年5月14日下午5点40左右,北塔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邓爱国驾驶牌照为湘E0FY67的法院民用牌照公务车辆到邵阳市四中附近其亲戚家办私事,5点55分左右,邓爱国将该公务车辆停在邵阳市政协院子后面的小道上,下车去其亲戚家办事。根据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按程序 免去邓爱国北塔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并由邓爱国承担公车使用费30元。 3 、北塔区农机局工作人员阮越英上班时间观看电视剧。2014年5月14日下午三时左右,北塔区农机局工作人员阮越英在其办公室用电脑观看电视连续剧“左手亲情右手爱”,观看时间十多分钟。根据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阮越英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 、北塔区科技局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唐英姿上班时间观看扇子舞视频。2014年5月14日下午,北塔区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唐英姿与北塔区发改局尹霞一起到区办公楼负一楼参加全区组织的“欢乐潇湘行”扇子舞排练,因老师未到,两人各自返回自己办公室。到办公室后,唐英姿打开办公室电脑,找到扇子舞的教学视频,观看并学习。根据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唐英姿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5 、北塔区工商分局苏斌、周建香上班时间吃早餐。2014年5月14日上午,北塔区工商分局新滩镇工商所负责人苏斌驾驶新滩镇工商所执法车辆湘EA7650从市局( 分局指定停车点 )出发,途中 顺路在北江豪庭小区门口把该所食品安全专干刘振宇同志一并接到分局。8点37分,苏斌和分局 监管股副股长 周建香一起到分局附近早餐店吃早餐,吃完早餐后,苏斌于8点46分哼着小调到分局机关准备参加会议。根据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苏斌、周建香诫勉谈话,并责成该2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6 、北塔区法院院长谢华云教育管理干部不严,公车管理不严,对北塔区法院出现的公车私用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对其诫勉谈话。 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要从以上几起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自觉遵守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顶风违纪违规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邵阳市纪委 邵阳市监察局 2014 年5月16日